高考在即。举国瞩目。
中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考试方法来甄别选拔人才的国家。
从“察举”到“科举”,广泛选拔是时代的需要
中国人历来重视教育,也重视考试。如果我们将科举制度当做高考的“前身”,则会发现,对这种“重视”,不仅由来已久,而且也成为国家发展、繁荣的重要基石。
对于科举制度的利弊,其讨论从来都十分激烈,但对于其影响巨大,则无人会存异议。1905年,废止科举之后,迄今恰好115年,而有关利弊的争论仍未停止。
即使从狭义的科举--进士科举出现的公元605年算起,科举制也在中国整整存在了1300年之久。从隋唐到明清1300年间,科举在当时社会上占有重要地位。其具有高强度、高竞争、高权威的特点。
科举制度的出现、形成、完善,不仅仅成为中国发展史上的一项重要先进制度,恐怕也是世界历史上的一项先进制度。
国家建设,需要人才,古今中外,概莫能外。我国人才选拔考核制度可以说有个由专重“德行”转向“德才兼备”的过程。更早期的“察举制”或“九品中正制”极易导致“上品无寒门,下品无世族”,“世胄名门者”操纵选拔,门阀士族垄断仕途,“庶族地主”等无上升空间。随着铁器等生产工具的改进,社会生产力不断进步,新兴阶层与世胄名门矛盾日深,社会撕裂严重。魏晋以后,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分裂状态。南北朝时期,门阀世族逐渐衰落,庶族地主阶层崛起。隋朝统一中国后,地主经济得到了更好的发展,其在政治上得到更多权益的要求日渐迫切,对于传统选官制度的弊端愈加不满,急需一种新的选拔制度,使自己能够获得“更公平”的竞争,获得官僚地位,跻身统治集团之列。
是时,贡举之滥觞已经不能适应于国家发展和时代需要。因此,推举与考试并重、乃至公开竞考逐渐出现。隋唐之际的科举考试可谓考试制度建立的肇始,标志着中国文官考试制度正式建立。
国之大柄,莫先择士
因此,说科举制度为中华帝国的千年繁荣和传承奠定了基础,并不为过。一方面,科举制度使国家能够更好的选拔人才为国效力,加强了国家的竞争力。另一方面,科举制度相对而言公平平等,其“十年寒窗,一举成名”的美好前景,吸引着千千万万的有才学之士为之奋斗,加强了国家的向心力。
有人指出,科举是“帝制时代中国最为重要的一项政治及社会制度”。
此言不虚。
凡国之大柄,莫先择士。
盛唐时期,“进士为士林华选,四方观听,希其风采,每岁得第之人,不浃辰而周闻天下”。
到晚唐时期,进士科出身者日益成为中高层官员的主流。
及至宋代,绝大多数宰相都由进士出身者担任。宋仁宗嘉佑二年的科举考试,诞生了8位文坛大家和9位当朝宰相。此年,年仅21岁的苏轼与弟弟苏辙同科进士及第,不过他殿试只是中了进士乙科。
不仅如此,辽、金、元也学习将科举制度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制度。史载:“辽起唐季,颇用唐进士法取人。……金承辽后,凡事欲轶辽世,故进士科目兼采唐宋之法而增损之。其及第出身,视前代特重,而法亦密焉。若夫以策论进士取其国人,而用女真文字以为程文,斯盖就其所长以收其用,又欲行其国字,使人通习而不废耳。终金之代,科目得人为盛。”
明代中叶以后,非进士不入翰林,非翰林不入内阁。
清入关后,矛盾激烈,顺治二年,大学士范文程上奏折,说“治天下在得民心。士为秀民,士心得则民心得矣”,呼吁开科取士、笼络民心。清政府一直将科举制度作为稳定政权的重要手段。满洲入关即颁诏承认士民在明朝取得的功名,赦免在农民军中担任职务的士子,在科举取中名额上,也注意不同地区的分配。
目的只有一个:公平
西方研究者认为,“科举制度为中国文化很显著的特点,且形成一种为世界上其他国家所不能及的社会制度。……无论从那一方面研究中国文化的进化,都不能不注意于科举制度。”
1851年,来华西方人士布朗(Bram)在考察包括武举、宗室科举、翻译科举等各类科举之后指出:“政府看来将竞争与考试制度运用到每一个可能的方面。”
正因为如此,科举制度要保住其权威性,就必须保证其严肃性。
关于科举制度,也包含了一系列法、律、规,从科目设置上,隋设置秀才、明经、进士科,宋元时期后进士科渐成为主要至唯一的科目;从在考试内容上,从儒家经典的《九经》、《十二经》到《十三经》,最后至《四书》、《五经》;从考试机构上,由吏部转移到礼部负责。
科举制度对运行程序更是精心设计。对于乡会试、解卷、解送亲供、复试和殿试,甚至对各环节的具体程序,都有专门规定。在投考过程中,贡监生须“取族邻甘结,加具印结,备造籍贯年貌三代清册”,才可投考举人。直省举人会试,须“由本籍地方官具结,申送布政使由司核明详院,请咨发司转发各州县给举人,亲赴部投递,仍先造册送部”。回避制度中关于回避人的范围,乾隆时期专门规定:“入场官员之子弟及同族,除支分派远散居各省各府籍贯迥异者毋庸回避外,其在五服以内,虽分居外省、外府、外县,及服制虽远,聚族一处之各本族并外祖父,翁婿舅甥,妻子嫡兄弟,妻之姐妹夫,妻之胞侄,妻姐妹之子,嫡姐妹之夫,嫡姑之夫,嫡姑之子,舅之子,母姨之子女之子,妻之祖,孙女之夫,本身儿女姻亲,概令回避,不准入场考试。”同样,对士子入场随身物品的规定也极为细致。
相关法规到律法、皇帝诏书等,事无巨细、不胜枚举。可谓层层设防、环环相扣。
目的都是一个:公平。
严格监督、严厉处罚
如果不能保证公平呢?
历史上的科举弊案,都是要“人头滚滚”的。
如称为清朝科场第一案的顺治丁酉(1657)乡试案,波及顺天、河南、陕西、江南等地,部分地区士民遭到残酷惩处。顺天乡试案,舞弊考官李振邺、张我朴、陆贻吉、蔡元禧等判处斩首,父母、兄弟、妻子流徙尚阳堡,家产入官。江南乡试案初经刑部审讯,拟定方犹处斩,钱开宗处绞,涉案举人革职等。但顺治帝对此处理结果极为不满,下旨斥责道:“……若不重加惩治,何以儆戒将来!”遂重新定罪,主考官“俱着即正法,妻子家产籍没入官”,同考官十七人“俱着即处绞。妻子家产籍没入官。已死卢铸鼎,妻子家产亦籍没入官”;行贿举子八人“俱着责四十板,家产籍没入官,父母、兄弟、妻子并流徙宁古塔”,在逃的程渊则总督郎廷佐严行缉拿。
任何考试,都不能完全避免作弊的可能。但为了保证科场的公平性,科举制度中设计了一套考官之间、考生与考官之间相互监督的制度。尤其是赋予考生一定的权利,监督科举考试的运行过程,对于防治科场权力腐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。
为杜绝权力干扰,从唐开始就设置了考生对考官的监督条款。唐规定进士科发榜后,其所录取者所试杂文,均可查看。五代时期有专门规定,可当面检对、考校、陈诉、及至诣御史台论诉。清代《钦定科场条例》规定:“各房落卷,俱令同考官批出不荐缘由,放榜后令本生领取原卷阅看,如同考官妄抹佳文,本生即赴部具呈,查明纠参”,但“若本生文本平常而不安义命,妄行呈控者,除革黜外,仍交刑部从重治罪”。
考生作为直接利害人,其监督与检举有利于维护科举公平性,清朝几次科场案都是以考生的检举开始的。
做得好,不怕有多少人查。做得不好,更应该让更多人进行监督。
后记
科举事关国体、国是、国运,有关科举的法令得到普遍、严格的贯彻。
宋朝即使在激烈的宋金战争、宋蒙战争过程中,科举考试一如既往。
到明清两代,三年开科一次,如果遇到战乱和重大天灾等不可抗拒的变故,则选择次年补行或易地开科。
历代统治者都高度重视科举取士,明代永乐皇帝曾说:“科举是国家取人材第一路,不可滥。”
到了今天,高考的教育内容丰富性、培养人才意义、选拔公平性都远超那时的科举制度。而今年,因为疫情,高考时间推后。在全球仍然颇为混乱的状态下,我们应该知道,当此时刻,公平完善的选拔制度,是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向心力的基石。
欧阳修《礼部贡院阅进士就试》诗云:“紫殿焚香暖吹轻,广庭春晓席群英。无哗战士衔枚勇,下笔春蚕食叶声。
祝大家考得好!
(作者万喆为经济学家,澎湃新闻特约评论员)
(本文来自澎湃新闻,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“澎湃新闻”APP)